商標權質押的相關法律問題質押登記
商標權質押作為一種新型的融資方式,被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對于商標權質押的相關問題法律部門已做出了相關規定,筆者在此對商標權質押的相關法律問題進行一些探析,期待與讀者分享。
一、商標權質押的設立問題
1、用于質押的商標權的范圍
商標權包括商標使用權和商標所有權(完全的商標權)。用于質押的商標權是僅指完全的商標權,還是包括商標使用權呢?根據我國物權法和擔保法相關規定,用于質押的權利是注冊商標專用權中的財產權利。這種財產權利主要有兩種形式,即轉讓注冊商標的權利和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其中后者又包括自己使用的權利、許可或禁止他人使用的權利。也就是說,我國的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可用于質押的商標權是僅指完全的商標權,還是包括單純的注冊商標使用權。這種混沌狀態很容易引起商標權質押糾紛。筆者以為,相關法律應當就用于質押的商標權的范圍作出統一而明確的規定。基于質押擔保的特點和商標使用權的復雜性考慮,相關法律應當將可用于質押的商標權的范圍限定在完全的商標權上,即單純的商標使用權不能用于設定質押。
2、商標權質押的設立程序
擔保法和物權法雖然就商標權質押程序作了一些規定,但有些問題卻沒有明確,需要作相應的處理:
首先,商標權質押是否存在質押財產移交的問題。與對待動產質押和其他權利質押的要求不同,我國法律并沒有要求在以商標權設定質押時須將商標權的憑證移交給債權人占有。筆者以為這樣的規定并不合理:一方面,它模糊了抵押與質押的界限,因為抵押與質押在形式上一個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擔保人在設定擔保時是否將擔保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另一方面,它不利于債權人對出質人的不誠信行為進行控制。雖然商標權質押經過登記,可以起到公示的作用,但出質人仍然可能利用其持有的商標注冊證書和對方當事人的疏忽從事一些有損于質權的行為。因此,我國的法律應當明確要求出質人移交準占有權,即將商標注冊證書移交給債權人占有。
其次,商標權質押的登記部門。依物權法和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商標權質押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辦理出質登記。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并不是很妥當,因為相對于商標權的轉讓、商標注冊人的名義或地址的變更、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等商標法規定的應登記事項,作為一種擔保方式,商標權質押現象可能會更頻繁地出現。如果統一由商標局就商標權質押事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面會使商標局的工作負擔太大,同時也會增加商標權人辦理登記手續的成本。筆者以為,將商標權質押登記的職責賦予設區的市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較為適宜。
二、質押后注冊商標的使用和處分問題
1、質押后注冊商標的使用問題
其一,出質人自己使用的問題。對于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這一私法領域的問題,應當通過當事人的約定來解決。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應當基于質押擔保的目的與功能進行處理。質押擔保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的清償為目的,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其核心和基礎是質物的價值。因此,在當事人沒有通過合同予以禁止的情況下,如果出質人自行使用注冊商標沒有使該商標的價值減損的,就不會損害到質權人的利益,就不應被禁止。另外,如果不允許出質人在商標權質押設立后使用其注冊商標,就會使出質人違反商標法規定的使用義務,導致其注冊商標被撤銷,從而既損害了出質人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于質權的實現。
其二,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的問題。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注冊商標的要求有兩個,一是經質權人的同意,二是其收益優先用于質權的實現。其中的關鍵是經質權人的同意,未經同意,出質人“不得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這樣的規定難以發揮質押知識產權的經濟效益,也不利于提高出質人的償債能力。筆者以為,只要注冊商標使用行為無損于質權所依賴的該商標的價值,就不應禁止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
另外,在解決出質人許可他人使用的問題時,還要妥善處理出質人在商標權質押前與他人訂立的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目前我國法律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筆者以為,如果質權人明知出質人已經訂立了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卻仍然接受以該注冊商標設定的質押,出于誠信原則和社會秩序穩定的考慮,在質押設立后這種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履行就不應被禁止;如果出質人未將此前訂立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情況告知質權人,甚至采取欺詐手段,致使質權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同意接受該注冊商標作為質押標的的,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并不應因此而受影響,被許可人仍然有權要求出質人履行合同,但出質人對由此造成的質權人利益的損害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質權人也可以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申請撤銷質押合同。
2、質押后注冊商標的處分問題
我國相關法律對于商標權質押后注冊商標的轉讓問題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沒有解決出質人在質押設立后通過其他三種方式處分其注冊商標的問題。
其一,商標權繼承問題。依繼承法的精神,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不能拒絕遺產上的負擔,必須在遺產價值的范圍內清償該遺產所負擔的債務。對于已設定質押的商標權的繼承,筆者以為可以有三種選擇:一是繼承人放棄對該商標權的繼承,由質權人依法對該商標權進行處分以實現其質權;二是由法定評估機構對商標權的價值進行評估,由繼承人以其財產評估價格為限對質權人進行清償,并獲得該商標權;三是依法對該商標權進行處分,用所得價款對質權人優先清償,剩余價款由繼承人享有。
其二,商標權因合并而轉移的問題。在出質人以其商標權設定質押后,出質人能否與其他企業合并,從而使該注冊商標成為合并后的企業的財產呢?筆者以為,企業的合并是企業進行的一種綜合性的變更,有多方面的價值,當然不應因其注冊商標設定了質押而被否定。但是,質權人的利益也不應因合并而受到損害,如果質權人認為合并會損害其質權的,可以依相關法律要求出質人或合并后的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其他擔保。
其三,商標權的放棄問題。商標權的放棄包括積極放棄(聲明放棄或申請注銷)和消極放棄(不辦理續展注冊手續)兩種。商標權的有效存在是質權存在的基礎,因此,出質人在質權的有效期間負有保證其商標權有效存在的義務,當然不能放棄其商標權。如果出質人未經質權人同意放棄其商標權,質權人應當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其他合適的財產設定質押擔保,或由出質人對由此造成的質權人債權的損害承擔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