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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19-09-24 15:31
品牌: |
臥濤科技 |
所在地: |
安徽 合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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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
長期有效 |
關于合肥市兩化融合示范企業認定和復評內容如下:
第一條 示范企業的認定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條 合肥市兩化融合示范企業認定條件:
(一)凡在合肥注冊并納稅,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和健全的財務管理機構的工業企業,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營業績,在國內同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競爭優勢,銷售收入年增長高于行業平均增長水平。
(二)企業重視信息化建設,積極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具有較強的創新意識,能為企業信息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環境,擁有穩定的信息化管理團隊。
(三)企業具有利用信息技術從事研發、生產、管理能力和較強的信息化建設持續投入能力。企業信息化投入占固定資產投入比重逐年上升。
(四)企業信息系統以實際應用為核心,能滿足現代企業發展需求,實施成效顯著,在本地區、行業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代表性,具有示范和推廣效應。
第三條 認定標準:
示范企業應在以下方面至少有兩項以上集成應用,并取得顯著業績。
(一)企業通過信息技術應用實現自主設計、制造的工業產品和裝備的數字化、智能化。
(二)建立實現企業生產的精細化、管控一體化的生產執行系統(MES)、集散控制系統(DCS),生產過程控制基本實現了自動化、信息化,數控設備擁有率不低于30%。
(三)建立以質量、計劃、財務、設備、生產、人力資源、安全等環節為重點的企業管理信息化。
(四)在市場營銷中,物流與供應鏈管理過程充分運用信息技術手段,企業建有互動型門戶網站,在產品銷售方面電子商務所占比例超過30%。
(五)在利用信息技術培育新型業態方面取得突出成績。
(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節能減排效果良好。
第四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企業依照市級示范企業認定的條件和標準,向所在縣區經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材料:
1、合肥市兩化融合示范企業申報書(附件1);
2、經審計的上兩年度企業財務報表復印件;
3、法人證書或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4、其它有關資質或證明材料(附件2)。
(二)初審。各縣區經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根據認定標準,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初審符合條件的,簽署推薦意見并加蓋公章上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三)評審。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申報材料做形式審查后,組織有關專家進行評審,必要時將組織專家進行現場答辯和到企業實地考察。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綜合專家意見提出擬定名單,并在門戶網站公示一周。
(四)認定。公示期滿后,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審核無疑義的企業授予“合肥市信息化與工業化融合示范企業”稱號,發文公布、頒發證書。同時簽訂責任狀,明確示范企業需完成的相關指標任務。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負責全程監督。
合肥市兩化融合示范企業復評
第五條 示范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定期組織對已認定的示范企業進行復評,原則上兩年復評一次。
(一)復評程序:
1、材料申報。已經市級認定的示范企業將復評申報材料報所在縣區經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復評申報材料包括:企業年度示范工作總結、示范項目建設應用情況等。
2、初審。各縣區經委(經促局)、開發區經貿局應對示范企業復評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初審意見,加蓋公章后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復評材料一式兩份)。
3、核查。對上報的復評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并按照示范企業指標任務進行計算、分析,得出評價結果,形成復評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實地核查等。
第六條 復評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復評為不合格。
(一)逾期未上報復評材料的示范企業;
(二)未按時完成責任狀中指標任務的。
第七條 復評結果將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網站上予以公布。
合肥市兩化融合示范企業獎懲
第八條 對新認定的市級兩化融合示范企業,均可按照《合肥市承接產業轉移加快新型工業化發展若干政策(試行)》(合政〔2011〕51號)規定的政策給予獎勵兌現。對示范企業中示范作用強、效益明顯的企業將優先推薦申報省級兩化融合示范企業。
第九條 新認定的市級兩化融合示范企業將獲得在技術改造、項目審批、資金安排等方面重點支持。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級示范企業資格:
(一)弄虛作假;
(二)復評不合格;
(三)企業被依法終止;
(四)出現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企業;
(五)有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稅收違法行為的企業。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對撤銷的示范企業進行公布,并追回已獎勵資金,同時還將取消該企業三年內在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申報項目的資格。
合肥市兩化融合示范企業附則
第十一條 已被認定的示范企業在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將重要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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