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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1-09 14:06
品牌: |
臥濤科技 |
所在地: |
安徽 合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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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有效 |
淮北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咨詢電話:13339105710(微信同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企業技術中心建設,規范和加強我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評價、管理工作,依據《安徽省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管理辦法》皖經信科技﹝2018﹞46號,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鼓勵和引導企業不斷提高自主創新能力,提升企業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的主體地位,對在技術研發、技術進步、創新績效等方面具有重要示范作用的企業技術中心予以認定。
第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市級企業技術中心進行認定,市經濟和信息局負責市企業技術中心的具體組織和評價管理工作。各部門根據自己的職能支持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與發展,形成共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的協調互動工作機制。
各縣區、市高新區經信部門負責轄區內市企業技術中心的申報、管理等事項。
第二章 認 定
第四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一般每年組織一次。各縣區、市高新區經信部門根據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通知要求報送申請材料,受理截止日期以當年工作通知為準。
第五條 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企業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2年以上,且上一年度銷售收入在3000萬元以上;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以及專業技術服務業等新業態、新模式企業上一年度銷售收入1000萬元以上。
(二)企業市場定位和發展目標明確,在行業中具有明顯的發展和競爭優勢,具有較強的技術創新能力和水平。
(三)企業具有比較好的技術創新機制,企業已建立技術中心并正常運行一年以上,企業技術中心組織體系健全,發展規劃和目標明確,技術創新績效顯著。
(四)企業重視技術創新,具有技術創新基礎條件,以及開展高水平技術創新活動的能力。
1. 具有較高的研究開發投入,年度研究與試驗發展經費應不低于銷售收入的4%;
2. 擁有技術水平高、實踐經驗豐富的技術帶頭人,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不少于15人;
3. 具有比較完善的研究、開發和試驗條件,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不低于200萬元。
(五)企業在申請受理截止日期前2年內,不得存在下列情況:
1. 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2. 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3. 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第六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認定程序:
(一)企業依照市企業技術中心條件和要求,向所在縣區、市高新區經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和編報申請材料。申請材料主要包括企業技術中心申請報告、評價表及其附表和必要的證明材料(見附件)。
(二)各縣區、市高新區經信部門根據本辦法對申報材料初審、現場核查后將企業技術中心推薦名單及其申請材料報送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三)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依據評價指標體系對各縣區推薦的企業技術中心申請材料進行初評,并提出評價意見。
(四)市經濟和信息化局依據初評結果,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綜合評審合格的予以認定。
第七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認定的市企業技術中心聯合發文予以公布、授牌和頒發證書。
第三章 運行評價
第八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原則上每兩年組織一次對市企業技術中心的運行評價,評價材料主要包括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評價表及其附表和相關的證明材料(見附件)。非評價年度,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只需要報送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表。
第九條 評價程序:
(一)數據采集。市企業技術中心應于當年將評價材料報送到所在縣區、市高新區經信部門。評價材料包括《淮北市企業技術中心年度工作總結》(見附件4)、《淮北市企業技術中心評價材料》(見附件2)等。
(二)數據初審。各縣區、市高新區經信部門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進行審查,并出具審查意見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材料一式1份)。
(三)核查評價。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對市企業技術中心上報的評價材料及相關情況進行核查,依據評價指標體系進行評價,并形成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核查方式包括函詢、召開核查會和現場核查等。
第十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合格、不合格。
(一)評價得分85分及以上為優秀。
(二)評價得分65分至85分之間為合格。
(三)評價得分低于65分,或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為不合格:
1. 材料弄虛作假并經查實;
2. 逾期拒不報送評價材料;
3. 企業科技活動經費支出額、企業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員數、企業技術開發儀器設備原值等3項指標中任何一項低于第五條(四)中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評價結果和評價報告進行審核確認。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對評價結果予以公示,無異議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撤銷其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
(一)運行評價不合格。
(二)主要由于技術原因發生重大質量、安全、環境污染事故。
(三)因違反稅收征管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偷稅、騙取出口退稅等嚴重稅收違法行為。
(四)因違反海關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構成走私行為,受到刑事、行政處罰,或因嚴重違反海關監管規定受到行政處罰。
(五)司法、行政機關認定的其他嚴重違法失信行為。
(六)企業被依法終止。
第十三條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科技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對調整、撤銷和更名的市企業技術中心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 企業上報的申請材料和評價材料內容和數據應真實可靠。經核實如提供了虛假材料,對申請市企業技術中心的企業取消申請資格,兩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并上報政府列入失信企業名單。
第十五條 被撤銷市企業技術中心資格的,兩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第五章 鼓勵政策
第十六條 遴選優秀市企業技術中心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不經市級認定和考核,原則上不予申報省企業技術中心。
第十七條 市企業技術中心所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30個工作日內由縣區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條 為支持企業技術中心創新能力建設,對新認定的市級企業技術中心按照有關政策給予獎勵兌現。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淮北市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淮經信科技﹝2017﹞174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市經濟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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