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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設立審批
一、行政許可內容
在深圳市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及其分支機構。
二、設定行政許可的法律依據
(一)《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2004年6月29日國務院令第412號發布)附件《國務院決定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目錄》第12項。
(二)《國務院關于修改〈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決定》(2009年1月29日國務院令第548號發布)第1項。
三、行政許可數量及方式
無數量限制,符合條件即予許可。
四、行政許可條件
(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應當由一至兩個企業法人或自然人等作為主發起人組建,主發起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1)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管理規范、信用良好、實力雄厚。
②持續經營3年以上,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盈利,近3年累計凈利潤在1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凈資產不低于5000萬元,原則上實施本項目投資后長期投資額不得超過凈資產的60%。
(2)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①擁有發起出資的經濟實力,具有一定的實業背景并在所在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能夠出具相應的有效證明。
②無重要不良信用記錄,無重大不良從業記錄和無違法犯罪記錄等。
2.股東出資要求:
(1)由一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不低于30%;由兩個企業法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持股比例原則上各不低于20%;自然人作為主發起人發起組建的,應持有不低于10%的股權。
(2)一般發起人應具有一定的行業背景、持續的出資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原則上出資額不低于500萬元且持股比例不低于1%。
3.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章程。
4.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在本市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注冊資本不得低于1億元,并以貨幣一次性實繳,且不得以借貸資金或他人委托資金入股。
5.有符合任職資格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合格的從業人員:
(1)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符合《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資格,熟悉經濟、金融、擔保的法律法規,具有良好的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具備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知識、經驗和能力。高級管理人員應從事擔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從事相關行業工作5年以上。
(2)從業人員應當參加專門的擔保、金融等方面培訓,具有與擔任職務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有良好的合法合規意識和審慎經營意識。
6.有健全的組織機構、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7.營業場所具有合法所有權或使用權、消防設施合格。
(二)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本市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市內外設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下列條件:
(1)已取得《融資性擔保機構經營許可證》。
(2)連續經營融資性擔保業務兩年以上,近兩年連續盈利。
(3)融資性擔保公司的注冊資本應不低于3億元。
(4)近兩年每年累計發生的代償損失或投資損失不得高于凈資產的5%。
(5)近兩年無違法、違規不良記錄。
(6)每新設立一家分支機構,應撥付相應的營運資金,資金額原則上不低于該分支機構在保余額的10%。
2.外省市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擬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原則上按照上述條件辦理。
(三)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子公司應具備下列條件:
1.本地或外省市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在本市設立子公司,子公司應具備本條第(一)項規定的條件;母公司應具備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2.本地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在外省市設立子公司,母公司應具備本條第(二)項規定的條件。
3.本地注冊設立的融資性擔保公司每新設立一家子公司,應當增加不低于新設立子公司注冊資本10%的注冊資本。
依據:《廣東省〈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
五、申請材料
(一)設立融資性擔保公司須提交的材料:
1.《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設立申請書》(原件1份)。
2.可行性研究報告(原件1份)。
3.經營發展戰略和規劃(原件1份)。
4.公司章程草案(復印件1份)。
5.股東名冊及其出資額、股權結構(企業法人出資人、自然人出資人、社會組織出資人)(原件1份)。
6.有法定資質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復印件1份,驗原件)。
7.法人發起人和持有5%以上股權法人股東近3年財務審計報告和營業執照(復印件各1份),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和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8.自然人發起人、擬任法定代表人和持有5%以上股權自然人股東的行業背景說明及證明材料(原件各1份),身份證(復印件1份),戶籍地公安部門出具的無違法犯罪證明文件以及人民銀行的信用報告(原件各1份)。
9.《融資性擔保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任職資格申請表》、由擬任人簽署的陳述書和任職之后將守法盡責的承諾書(陳述書應當包括擬任人無犯罪或其他不良行為記錄,擬任人或其配偶無數額較大的到期未償還債務,擬任人與擬擔任職務不存在利益沖突等內容)(原件各1份)。
10.公司組織架構及其各部門之間的制度安排(原件1份)。
11.市市場監管局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復印件1份)。
12.營業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材料和消防設施合格證明文件(如果營業場所與注冊場所不一致,要分別提交)(復印件各1份,驗原件)。
13.《深圳市融資性擔保公司承諾書》(原件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