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補和申請條件要求內容
第一條 蕪湖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領導小組全面統籌協調我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工作,解決跨區域、跨領域和跨部門的重大問題。各戰略性新興產業集聚發展基地負責政策推進落實、扶持計劃組織實施、資金使用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各產業政策主管部門加強協調配合,形成全市工作合力。市財政每年安排預算資金,采用財政補助、股權投資、貸款貼息、風險補償等多元化扶持手段,支持我市相關單位組織實施創新能力建設、產業化、應用示范推廣、產業配套服務體系建設等項目。
第二條 鼓勵新建項目投資。在戰略新新興產業基地組織實施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建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用地項目自投資合同簽訂之日起3年內,非用地項目自投資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按實際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項目投資補助。單個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15%、補助金額不超過3000萬元。經認定的戰略性新興產業產業鏈關鍵核心項目,單個項目補助比例不超過20%、補助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第三條 支持企業實施并購。支持企業實施并購或技術引進。基地企業成功并購或通過技術引進方式擁有核心技術、重大發明專利和知名品牌的國內外企業,取得目標企業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控制權,總部在蕪或并購項目回歸蕪湖的,按照并購標的額的20%進行補助,單項并購補助最高不超過3000萬元。對通過并購或技術引進方式所發生的委托盡職調查、法律咨詢、會計評估等費用,給予50%事后獎勵,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四條 提升創新服務水平。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對國內知名高校、國家級科研院所在蕪建立公共研發、產品檢驗檢測機構的,經認定后自注冊之日起3年內,每年安排不高于2000萬元的補助資金,支持技術研發投入。
第五條 滾動支持研發投入。基地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建戰略性新興產業項目,從正式投產年度起5年內對其給予財政獎勵(獎勵額度前三年按項目所形成的地方綜合貢獻總額、后2年減半的標準確定);基地現有企業,按照其年度地方綜合貢獻環比增量部分,3年內給予50%財政獎勵,獎勵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企業研發。對基地發展前景良好、產業帶動力強的企業,當年研發投入,按照稅務部門認定的上年度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的15%的給予補貼,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六條 鼓勵精準金融支持。對在蕪湖注冊發起設立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基金或擔保基金,募集資金集中支持產業鏈內本市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可按照不高于50%的比例參股投入。對產業基地的重點項目利用金融機構貸款的,可給予不超過貸款基準利率50%的貼息補助,期限不超過3年,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七條 降低企業啟動成本。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基地組織實施的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建戰略性新興產業用地項目,按所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地方實得部分給予等額補助。對購買自用生產性辦公用房的項目,按不高于實際交易金額的3%給予等額補助。租賃政府性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用房的企業,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全額補貼。租賃非政府性資產用于生產經營用房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其實際繳納租金標準的80%,給予最長不超過3年的租金補貼,最高不超過200萬元。市外企業遷入基地的項目,根據項目實際發生搬遷、裝修、設備安裝調試等費用給予50%補助,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八條 支持關鍵創新產品。對通過省級以上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認定的基地企業,按照成套技術裝備、單臺設備、關鍵部件三種類別,給予省獎勵資金1:1配套資金支持。對基地重點企業通過自主研發、項目引進等方式,取得國家級各類認證的核心產品給予最高不超過600萬元獎勵支持,并可根據取證進度分階段兌付。
第九條 提升產業配套服務。對戰略性新興產業重大項目前期推進,舉辦高層次專業論壇、招商及人才推介會、產業發展政策咨詢會,組織企業參加各類國內外知名展會等,予以支持和補助,按相關規程兌現。對基地企業發明專利、科技成果轉化、人才培育引進等方面支持,參照現行政策執行。
第十條 相關項目在享受省、市各項支持中,按就高不就低原則執行,不重復享受。鼓勵企業爭取上級政策資金,對省、市政策內容相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補齊,并按省級獎補資金的20%加計獎勵。基地所在地區可根據本政策,結合不同產業發展特點和實際情況,出臺相關細分產業領域的支持政策或措施。
本規定涉及的獎補資金,市與省江北產業集中區及四縣按40:60比例承擔,市與經濟技術開發區、長江大橋開發區及四區按55:45比例承擔。本規定中所有補助政策涉及稅收的,稅收級次歸屬市級的,由市級承擔;稅收級次歸屬縣區(開發區)的,由相關縣區(開發區)全額承擔。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由市發改委(戰新辦)、市財政局共同解釋,自2019年度起施行。原《蕪湖市機器人及智能裝備產業集聚基地發展政策規定》《蕪湖市現代農業機械產業集聚發展基地建設政策規定》《蕪湖市新能源汽車產業集聚發展基地政策規定》《蕪湖市航空產業集聚發展政策規定》《蕪湖市加快微電子產業發展政策規定(試行)》停止執行。各戰新產業載體單位,可在本政策基礎上,根據產業發展實際需求,出臺專項支持政策。其中需要市級給予配套支持的,應先報市發改委、市財政局審核,經審核同意的市財政給予40%配套支持。
蕪湖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補和申請條件要求內容。蕪湖市獎補及申請各項目問題咨詢:18755150022(微信同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