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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12 1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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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 合肥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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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有效 |
安徽省生物基新材料發展若干政策,為生物基新材料行業新獎補項目!2020年安徽省生物基新材料申報條件和材料,以及補助方式如下:
部分 申報條件和材料
(一)支持研發產業化創新項目
在生物基高分子材料、生物基材料助劑、生物基復合材料、天然生物材料創新型增效利用等領域,支持相關企業與科研院所、下游用戶聯合實施研發產業化創新項目。
1. 申報條件。上述領域在建項目。涉及復合材料的,其產品生物基含量應不低于30%。
2. 申報材料。
項目資金申請報告(按通用文本格式編制),附以下文件:
(1)研發人員及研發費用清單;
(2)設備購置清單;
(3)土地、規劃、環評、能評等前期工作文件;
(4)申報企業與科研院所、下游用戶合作協議;
(5)產品檢測報告;
(6)上一完整年度研發費用及設備購置專項審計報告(可通過專家評審后再行補充)。研發費用按照《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快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財企〔2007〕194號)執行。
3. 支持方式:經評審認定的項目,對研發及關鍵設備投入按照10%比例給予補助,單個項目補助3000萬元。項目實施周期不超過3年,同一項目實施期內可累計申報3次。同一項目或同一事項已獲省級財政資金支持的,兌現差額部分獎勵資金。特別重大項目按“三重一創”建設“一事一議”程序申請支持。
4. 組織申報: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聯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二)支持產業集群發展
支持相關企業圍繞生物基新材料產業鏈招引上下游企業。
1. 申報條件。注冊在安徽境內的生物基材料相關企業或基金管理機構,引入生物基新材料上下游企業落戶安徽。以基金管理機構名義申報的,要求已對引入企業實施股權投資。單個引入企業只允許一個申報單位申請獎勵。
2. 申報材料。
(1)申報企業或基金管理機構基本情況,涉及基金管理機構須提供資金交割單;
(2)引入企業情況,包括注冊時間、實際到位資本金、主營業務、生物基材料產品生產銷售情況、上年度審計報告等;
(3)市級對招引情況的確認函。
3. 支持方式。每成功招引1個注冊資本金(實際到位,下同)1—10億元且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5000萬元生物基新材料企業,給予招引企業一次性100萬元獎勵;每成功招引1個注冊資本金10億元及以上且年主營業務收入超過1億元的,給予招引企業一次性200萬元獎勵;單個招引企業獎勵1000萬元。
4. 組織申報: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聯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三)支持推廣應用
生物基新材料推廣應用的重大成果省級可采用“一事一議”方式予以支持。
1. 申報條件。省內生物基新材料生產企業產品應用于重大國際國內活動。
2. 申報材料。
(1)企業基本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于注冊資本、股權結構、生產經營情況、產能裝備情況等;
(2)產品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性能指標、已應用情況;
(3)應用情況介紹,包括但不限于活動內容、應用產品及應用量、應用效果等;
(4)會務組織方說明;
(5)銷售清單、合同及。
3. 支持方式。生物基新材料產品應用于奧運會、全運會、省運會以及其他具有重要影響力的重大國際國內活動和會議,對推廣應用效果綜合評價,按照實際投入30%給予補助,200萬元。
4. 組織申報: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聯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四)支持企業做大做強
1. 申報條件:申報日上一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銷售收入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的本省企業。
2. 申報材料:
(1)申報企業基本概況;
(2)上一個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銷售清單和明細或專項審計報告;
(3)銷售收入達標的證明材料(企業承諾及市發展改革委審核意見)。
3. 支持方式:對上一完整年度生物基新材料銷售收入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的本省企業分別給予100萬元、300萬元、500萬元獎勵。
4. 組織申報:由市發展改革委、市聯合上報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除上述申報材料外,所有申報獎補資金的單位均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法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副本復印件(如與營業執照多證合一,提供一證即可)。
2.申報單位法定代表人對申報材料真實性的承諾書,本人簽名并加蓋單位公章。
3.近三年信用查詢信息。
第二部分 審核程序
(一)下發通知
由省發展改革委下發申報通知。
(二)組織申報
見各政策條目組織申報。
(三)組織評審
由省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有關項目進行評審,出具評審意見。
(四)資金安排
由省發展改革委研究提出資金安排意見,并在“涉企”系統中進行比對篩查后,經省發展改革委主任辦公會議審議,形成資金安排方案。
(五)方案公示
資金安排方案確定后,向社會公示。
(六)資金下達
公示無異議后,會同省財政廳按程序報府審定后,由省發展改革委商省財政廳下達資金計劃。
第三部分 管理監督
(一)項目單位對申報事項的真實性、合規性和資金使用承擔直接責任。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申報資金獎補:
1. 近3年在生產經營中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環境污染事故和存在嚴重產品質量等問題的單位;
2. 近3年被納入失信黑名單的單位;
(二)市發展改革委、市承擔項目現場核查初審和對項目事中事后監督管理責任。
(三)相關事項涉及的咨詢、會計、審計等中介機構對其出具的報告的真實性、公正性負責。
(四)省發展改革委負責開展對應企業及項目的涉企系統比對及項目資金核查、績效評價等工作。省財政廳負責完善涉企項目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協助對涉企項目進行比對。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加強項目審核,避免重復支持。
(五)對弄虛作假騙取獎補資金,截留、挪用、轉移或侵占獎補資金,擅自改變承諾實施事項等行為,視情況責令限期整改、停止撥付資金、限期收回已撥付的資金,同時按規定對項目單位和有關責任人進行處理,將項目單位及中介機構列入信用信息“黑名單”、取消其3年內省級所有財政資金申報資格。對審核把關不嚴、項目出現問題較多的市級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情節和實際情況,予以通報批評。對觸犯法律的單位和個人,由機關依法追究其相關責任。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并根據需要適時修訂,由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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