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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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0-06-15 1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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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有效 |
合肥市新站高新區孵化器認定管理及考核辦法內容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科技成果轉化,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培育中小科技企業,提升科技企業孵化器的管理水平與創業孵化服務能力,規范我區科技企業孵化器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孵化器”)的管理考核工作,根據國家、省、市有關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及以上考核認定的孵化器運營單位,主要包括眾創空間、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各類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高新技術企業、促進科技企業成長壯大為宗旨的科技創業服務載體。
第三條 區科技局負責對全區孵化器的建設與發展進行管理和業務指導,負責區級孵化器的招商引資、認定和動態管理工作,并依照有關規定審核、推薦國家級、省級和市級孵化器的申報,做好孵化器與高校、龍頭企業、金融資本等創新資源的對接,為科技企業成長壯大提供全方位服務。
第二章 孵化器的認定
第四條 科技企業孵化器(含眾創空間等,以下簡稱“孵化器”)是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育科技企業和企業家精神為宗旨,提供物理空間、共享設施和專業化服務的科技創業服務機構,是國家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創新創業人才的培養基地、大眾創新創業的支撐平臺。
第五條 申請認定區級孵化器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孵化器有明確的發展規劃,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規定的類別,且符合我區產業體系發展方向和布局要求,運營狀況良好。
(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配有專業的管理服務團隊,相關人員有接受孵化器專業培訓,能夠提供創業咨詢、輔導,以及技術、政策、法律、財務、投融資、企業管理、人力資源、市場推廣和加速成長等方面的服務。
(三)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入孵企業不少于10家。
第六條 區級孵化器的認定,實行常年受理申報、分批認定的方法。申請認定區級孵化器的,由申報單位向區科技局提出申請,區科技局對符合本辦法認定條件的孵化器認定為“區級科技企業孵化器”。
第七條 國家、省、市級孵化器認定,由區科技局根據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組織區級孵化器進行申報。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八條 區科技局負責對全區孵化器運營單位實行年度統計、審核和動態管理。各孵化器應按要求定期報送工作計劃、總結和統計報表。
第九條 各類孵化器要建立創業導師隊伍,開展有效的創業培訓、咨詢和輔導工作,完善對在孵企業的問診、巡訪、定期評估制度,堅持“創業導師+專業孵化+創業投資”的孵化模式。
第十條 孵化器在孵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和主要研發、辦公場所須在孵化器場地內,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自主經營、產權明晰,有與其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經營和服務規模相適應的注冊資本。
(二)企業以實現自主知識產權的成果轉化為主,從事研發、生產的主營項目(產品),符合國家戰略性新興產業的發展導向,符合國家節能減排標準。
(三)在孵企業開發的項目(產品),技術水平較高,知識產權界定清晰,商品化、產業化前景較好,有一定的市場潛力。
(四) 孵化器內入駐企業成立時間一般不超過24個月,在孵時限一般不超過48個月,技術領域為生物醫藥、現代農業、集成電路的企業,孵化時限不超過60個月。
(五)單一在孵企業入駐時使用的孵化場地面積,一般不超過300平方米,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不超過1000平方米。
第十一條 孵化器畢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一)經國家備案通過的高新技術企業;
(二)累計獲得天使投資或風險投資超過500萬元;
(三)連續兩年營業收入累計超過1000萬元;
(四)被兼并、收購或在國內外資本市場掛牌、上市。
第十二條 孵化器要建立完善的企業清退制度,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入駐項目,孵化器要及時予以清退:
(一)孵化期滿未達到畢業標準的;
(二)嚴重違法違規或違反孵化器管理規定,造成重大經濟或名譽損失的;
(三)存在嚴重的安全生產、環境保護、食品衛生隱患的;
(四)不配合孵化器日常管理工作且情節嚴重的;
(五)不再符合孵化器入駐條件或長期無人辦公的;
(六)因其他原因,區科技局建議清退的。
第十三條 孵化器應提高在孵企業畢業率,及時辦理畢業企業遷出孵化器相關手續,并積極對接本區加速器和產業園,協調企業安置,建立畢業企業的登記和跟蹤制度,做好延伸服務。
第十四條 區科技局對畢業企業統一頒發《科技企業孵化器畢業企業證書》。
第四章 孵化器的考核
第十五條 區科技局負責組織對轄區內各級孵化器進行考核評估,每年評定1次,總分值為100分。根據孵化器管理辦法,結合孵化器的組織體系、創業服務、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創新產出、孵化績效等方面情況,制訂和完善孵化器的評價指標體系。
第十六條 考核評估程序:
區科技局→書面通知孵化器→孵化器根據《新站高新區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試行)(見附件)的要求準備材料→區科技局組織專家對考核評估材料進行審核,對孵化器進行實地考察→根據考核評估指標體系進行打分→根據考核評估結果審核評定孵化器運營等次。
第十七條 提交的考核評估材料:
(一)新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自評表。
(二)新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考核評估材料。
第十八條 考核評估分為優秀(A)、合格(B)與不合格(C)三檔。考核得分在80-100分(含80分)為優秀(A),60-80分(含60分)為合格(B),60分以下為不合格(C)。
第十九條 對考核評估優秀的孵化器,區科技局優先推薦申報市、省、國家級孵化器及各類考核評獎評優。
第二十條 孵化器在參加考核評估過程中如存在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發現,將其失信行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黑名單,三年內不得享受政策補助。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政策咨詢:0551-65300518
新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試行)
為加強和規范新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的管理,提升孵化器的服務能力和孵化成果,在《合肥市科技企業孵化器認定辦法》、《新站高新區孵化器認定管理及考核辦法》文件的基礎上,通過充分論證和廣泛征求意見,研究制定《新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指標體系”),本指標體系自頒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
一、評價原則
1.目標和導向原則:以培育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創業人才為目標,以完善服務功能、強化服務主動性、增強服務績效為導向。
2.科學和客觀原則:按照定性與定量、總量與比值相結合的方式,對孵化器的綜合能力、整體水平和可持續發展狀況進行客觀評價。
3.公平和公正原則:依據各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統計數據和報告,通過定量分析和專家評議方式實施綜合評價,并公開評價結果。
二、評價的組織實施
1.以新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為考評對象,由區科技局按照規定、標準和程序,定期組織專家進行評價,并發布評價結果,作為考核新站高新區孵化器的重要依據。
2.新站高新區各孵化器按照科技統計工作和指標評價體系的有關要求,按期如實上報有關數據、報告和佐證資料。
三、評價方法
(一)客觀指標數據的采集
客觀指標數據以孵化器業務管理平臺的數據為依據。
(二)定量指標計分方法
對客觀指標逐項分級進行統計,根據數據分布確定得分。最小數據為零的,最低得分為零。各項指標得分加和為定量指標分值。
(三)定性指標計分方法
專家首先根據各定性指標不同等級的描述,通過孵化器年度報告、實地考察等方式,獲得定性評估的依據,通過集體評議確定指標的等級。各定性指標分好、較好、一般、差四個等級,在所確定等級的賦值范圍內進行打分,然后對所有專家的打分進行算術平均,得到定性指標的定量化分值。
(四)附加指標計分方法
根據附加指標說明,直接給予孵化器進行加分或減分,對加分值和減分值之和,得到附加分。
(五)綜合評價計分方法
孵化器定量指標分值、定性指標定量化分值以及附加分之和為綜合評價分值。根據綜合評價得分情況確定評價結果。
四、評價結果及應用
(一)孵化器評價結果分為優秀(A)、合格(B)和不合格(C)三個等級。
(二)評價結果作為孵化器考核評優的重要依據。
(三)不按規定時間和要求提供評價資料的或提供虛假評價資料的孵化器,視為不合格。
附表:新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權重結構
新站高新區科技企業孵化器評價指標權重結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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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基本分(10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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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指標 |
權重 |
二級指標 |
權重 |
指標說明 |
自身建設 |
10% |
管理機制與黨建工作 |
2% |
主要定性評價孵化器在建立符合創新發展要求的管理機構、體制機制創新、財務管理制度、重點工作推進、黨建工作等方面情況,反映管理創新水平。 |
運營管理 團隊情況 |
2% |
運營管理團隊人數占在孵企業數的比例不低于15%得1分,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名管理團隊人員加0.5分,最高不超過2分。 |
||
創業導師 情況 |
2% |
與在孵企業配對并有相應創業指導(輔導)記錄的創業導師人數,與在孵企業數量之比。不低于10%得1分,在此基礎上每增加一名導師加0.5分,最高不超過2分。 |
||
孵化場地 面積 |
4% |
綜合型孵化器場地面積達6000㎡,專業型孵化器場地面積達3000㎡得2分,每增加1000㎡得0.5分,累計最高得4分。 |
||
孵化服務 |
20% |
公共平臺 建設情況 |
2% |
主要定性評價孵化器對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建設和完善情況,孵化器簽約的中介服務機構數量以及在孵企業使用公共服務平臺的情況。 |
活動開展 |
5% |
每年開展15次以上雙創活動得3分,每增加一次得0.1分,最高不超過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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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服務 次數 |
8% |
公共服務平臺成功為在孵企業提供創業輔導,項目申報、政策咨詢、技術服務、人才招聘等服務的數量,每成功服務1家企業得0.2分,累計最高得8分。 |
||
孵化器 合作交流 |
5% |
定性評價考核期內孵化器組織的項目對接、產品展示、人才引進、市場開拓、國際合作等特色服務活動,以及考核期內孵化器對在孵企業服務中成效顯著的案例。 |
||
科技金融 |
8% |
孵化基金設立及管理 |
3% |
定性評價孵化器科技金融工作開展情況。 |
股權融資獲得情況 |
5% |
考核期內成功獲得孵化器孵化(種子)資金或外部機構投資的企業每增加1家得1分,累計最高得5分。 |
||
孵化成果 |
47% |
入駐企業數 |
5% |
綜合型:20家得3分,20家以上:每增加1家,加0.2分,累計最高得5分。 專業型:15家得3分,15家以上:每增加1家,加0.5分,累計最高得5分。 |
知識產權 占比 |
6% |
擁有自主知識產權(至少擁有I類知識產權1件或者II類知識產權6件)的在孵企業占在孵企業總數比例不低于30%得3分,每增加5%得0.5分,最高不超過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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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 數量 |
6% |
在孵企業當年獲得各類知識產權授權(包括專利、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等),每獲得一件得0.2分,最高不超過6分。 |
||
研發投入 占比 |
2% |
指考核期內,在孵企業經技術開發項目備案的研發費用總額與在孵企業營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得1分,每增加0.1%得0.2分,最高不超過2分。 |
||
單位孵化面積營業收入 |
5% |
考核期內在孵企業營業總收入除以孵化面積不低于5000元/㎡得3分,每增加500元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
||
單位孵化面積納稅額 |
5% |
考核期內在孵企業繳稅總額除以孵化面積不低于70元/㎡得3分,每增加10元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
||
高企申報數 |
6% |
考核期內,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數量,每認定1家得2分,最高得6分。 |
||
科技領軍 企業數量 |
2% |
考核期內,獲得各類市級以上科技計劃(基金)立項和市級以上科技獎勵的在孵企業數量,每獲得1家得1分,最高不超過2分。 |
||
人才引進數 |
5% |
考核期內孵化器引進或獲評D類以上人才,每引進1人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
||
畢業企業數 |
5% |
考核期內,經備案的孵化器畢業企業數量,每畢業1家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
||
社會效益 |
10% |
大學生創業 |
2% |
每吸引1個大學生創業團隊得0.5分,最高不超過2分。 |
帶動就業 |
5% |
就業人數(繳納社保)超過200人得2分,每增加50人得1分,最高不超過5分。 |
||
雙創賽事 參與情況 |
3% |
入駐企業(團隊)參加發改、經信、科技、人社等部門主辦的國家、省、市級創新創業賽事,每參賽1家得0.1分;獲獎分別加3分、2分和1分,累計最高得3分。 |
||
工作響應 |
5% |
工作落實 情況 |
5% |
主要定性評價考核期內統計數據、工作信息、總結報告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時效性,組織和參加全市孵化器各項活動的響應情況。 |
二、附加分 |
||||
加減分 |
權重 |
加減分內容 |
權重 |
指標說明 |
加分項 |
20% |
上市企業 |
5% |
指從孵化器畢業的企業中,上市、被其他企業收購或控股的、或銷售收入超過5000萬元人民幣的企業的累計數量,每增加一家得5分。 |
高企培育 |
5% |
孵化器當年新增培育5家以上(含5家)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給予5分考核獎勵。 |
||
品牌效應 |
5% |
組織市級以上創新創業大賽或海外人才交流活動,每開展一次得1分,最高5分。 |
||
考核評優 |
5% |
考核期內,獲得國家級、省級孵化器、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建設認定的分別給予3分、2分、1分的加分,對省級、市級科技部門考核評為優秀的分別給予2分、1分的加分,累積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 |
||
減分項 |
10% |
負面影響 |
10% |
考核期內孵化器發生安全事故、嚴重糾紛或其他嚴重負面影響的,給予5-10分扣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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